《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它还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时候,但凡学过法律且还有点良知的就没有不骂的。
这个“法”最大的恶在于“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意味着执法机关,也就是警察,可以不经任何中立机构的程序,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一般认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这根本就不是一个行政权有资格处置的权利。所以在大多数正常国家,剥夺人身自由,必须经过中立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审判才可以。像中国这样对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普遍适用,就是赤裸裸的警察权滥用。
而且“治安拘留”是处罚性质的。这就和犯罪调查期间的刑事拘留完全不同。因为刑事案件调查有时必须在及时把嫌疑人控制起来,否则可能无法调查或者纵容进一步犯罪。而“治安拘留”不同,它是在事情已经尘埃落定之后的惩罚措施,毫无紧迫性可言。然而中国还是选择不要司法审查,把警察剥夺人身自由合法化。
从这个角度讲,《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诞生之日,就是恶法。
一定要给象友们讲讲这个伟大的母亲:唐慧。这是06、07年的事情,当年就没有被大规模报道,如今连唐慧的名字都成敏感词了,但这个伟大的母亲应该被铭记。我也是在刑法课上知道的…
唐慧,湖南永州人,1973年出生;有一个独生女,1995年出生。2006年10月1号,女儿大概11岁,在溜冰场被陌生男子诱骗、后被带到出租屋强奸,最后被卖到一个“休闲中心”强迫卖淫,直到12月31日被解救。
唐慧作为母亲,从女儿失踪后一直在找,去派出所报案、带人堵派出所大门。到12月下旬,有人告诉她她女儿在某休闲中心,唐慧经过反复查看确认该情况,多次找派出所要求解救,但是一直被踢皮球。一直到12月底才终于把女儿给救了出来。
经医生检查,女儿有严重的PTSD和性病,极大可能会丧失生育能力。公安机关直到2007年1月才正式立案,然后逮捕了几个嫌疑人,整个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磨叽了好几年,到2014年9月才最终判了两个主要嫌疑人无期徒刑。
在整个案件进展过程中,唐慧一直在督促官方加快进度,而且因为她认为当地警方对卖淫场合存在包庇,所以一直在举报和上访。(1/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