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史》.A.2.②.乌玛
“乌玛”一词源自苏美尔语。在古代阿拉伯铭文中,它意指伦理和宗教的共同体,或指具有某种身份和特征的人群共同体。该词在《古兰经》中经常出现,可能间接转借自希伯来语(意为“部落、族人”,引申为“民族、国家”)。
穆罕默德与各个氏族集团订立了一系列的协议,组成一份“麦地那社团章程”,作为乌玛的“宪章”。这份章程的一开头就宣布:他们是区别于其他族人的一个统一的社团,由”古莱氏和雅斯里布的信士和穆斯林,以及那些服从和依附他们并与他们共同作战的人”组成,包括麦地那的犹太人和异教徒。社团的首要目标是制止内部仇杀。章程规定,“不论何时发生恐怕会引起灾祸的事端和争吵,都应提交安拉及其使者”仲裁(第42和23条)。由于每个成员都置于整个社团的保护之下,血亲复仇就变成全体的职责。而且,报复被限于对凶手本人的惩罚,不许任何人加以偏袒,但鼓励以血金代替流血(第13和21条)。社团的第二个目标是力图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来调整内部关系。章程规定,“信士们不得抛弃他们当中的债务人,要按合理的标准帮助他们偿付赎金或血金”(第11条),他们中地位最低的人也同样享有安拉的保护(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