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的结局被预言了数年,真正成为现实时还是觉得很恍惚。直接的悲观的后果显而易见,但灰心之余也并非全然找不到生机。

事实上,主张推翻该案的声音从来都不只来自希冀彻底否定堕胎权的保守派一边,还来自如RBG大法官一样的堕胎权支持者——这一派认为,尽管堕胎权的存在本身毫无疑问,但该案的论证思路经不起考验:它根据第五修正案“非法搜查条款”和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落脚于“隐私权”做二重推论,「这种曲折的长逻辑链条本身就十分脆弱」,让对该案的说理解释显得强行和虚无缥缈。

也是由于这种牵强的属性,该案“会被动摇”成为几乎命定的未来——作为其根基的“隐私权”本身已经成为公认的基本权利,不再需要此案的支撑也能得以维系。该案被自己作为说理根基的权利依据“抛弃”,就不得不面对“从最初就没有找准权利依据”的质疑。

怎样的权利依据才是更具说服力的?越来越多的声音主张,不必再蜷缩于“隐私权”的曲折保护下,而是要旗帜鲜明地承认“女性具有生殖自由”、“女性具有接受平等保护的权利”:「让堕胎权作为平等保护条款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正当程序的一部分。堕胎权应该来自于对于男女平等的追求,对于消除性别歧视的追求,对于根除认为女性就应该成为母亲,并且她们都应该高兴成为母亲和承担母职这样的刻板印象的追求。」

因此,也许对于“堕胎权”的存在本身来说,“罗伊诉韦德案”本来就是一个并不牢固的依靠。只要它的漏洞未被填补,就永远有被攻击的机会,就永远风雨飘摇。如今被推翻的结局,尽管其动力并非来自“希望它变得更好更完满”而是“对它咬牙切齿”的一方,但终归是到达了同样的终点。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到达是用如此惨痛的、可能改变一代或几代人命运的方式。

到这里,最乐观的想法,最给人安慰的劝解是:不破不立。看到一条评论写道:「是时候丢掉这个已经破损的拐杖,去勇敢地登上本应属于自己的顶峰。」在这样漫长的痛苦里,或许有更坚固的盾甲,更锋利的武器,更坚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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