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羊·侍牧庵先生西湖夜饮
[元] 刘时中
微风不定,幽香成径,红云十里波千顷。
绮罗馨,管弦清,兰舟直入空明镜。
碧天夜凉秋月冷。
天,湖外影;湖,天上景。
劳东燕的微博,感到她禁言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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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研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我意识到这样一种现实:就中国社会而言,在社会结构层面,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在政治结构层面,基本单位则是个人而非家庭。看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事实就是如此。
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刑法中但凡是涉及家庭秩序或家庭关系的,不论各方对错,采取的往往是和稀泥的做法。一般都会对施暴方轻缓对待,并相应降低对家庭中被害方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程度。也因此,家庭暴力普遍被认为是私人事务,尽管它涉及到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不当地予以侵害。
这样的倾向不只是体现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中,也体现在虐待罪、遗弃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犯罪中。人们可能很难想象,在我国,虐待罪最高法定刑是两年有期徒刑,而司法实务中还时常将导致严重后果的伤害行为,也包含在虐待行为之中,不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进行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在政治结构层面,传统社会的家族势力受到严厉的打击,基本上被摧毁,导致任何个人都是直接面对国家权力。这使得所有个人都是原子式的,缺乏组织的,在直面国家权力时,特别软弱无力而不堪一击。
个人在国家面前的软弱无力,是现代公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与刑法)得以构建的现实基础:一方面需要给个人赋权,包括赋予个人集会与结社的权利,并鼓励各种社会性力量的发展,以制衡强大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严格的约束,让国家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戴着镣铐跳舞”的状态。
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所实施的暴行,再触目惊心,其实也没那么可怕。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在那里,只要国家想要处理,就没什么大不了的。就像我由于有过实务办案的经历,曾经代表公权力对犯罪提起公诉,所以内心里从来不会畏惧犯罪分子。
但是,我对缺乏有效制约的国家权力是很担心的。当没有其他的力量可以施加限制的时候,国家权力的行使就像一列高速运行的列车,缺乏灵敏的刹车制动设置,可想而知最后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这正是为什么我对河南红码事件的关注远超过唐山事件。从我专业的角度来说,类似唐山事件这样的恶性暴力其实并不少见,正常情况下,施暴者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像河南红码事件这样,公然滥用国家权力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相关责任人员却未受到严肃追责而被轻轻放过,我是极为担忧的,因为它的潜在危害后果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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