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一提,现在还是有好心的微博大V在帮忙发声,辩护角度是:我们承认网上写小黄文是错的,但量刑是不是畸高了?比起真实的人身伤害(伤人二级、强奸性侵)却只判个两三年,写点小黄文赚了几千块就要坐十年牢,何至于!——我个人觉得这种「讲理」的声援是屁用没有的,↑就巴不得你们在掰扯条款这些小道上打转,而转移对地方政府捕捞动机的质疑。当事人都是贫苦的底层小姑娘,连家人都未必肯见面,更不能指望获得任何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合法」的救济,要破局只能靠自己「发疯」了——参照《清作之妻》《我的罪行》女主角的思路,与其窝窝囊囊啥也没干就去蹲牢饭,不如挑一个真心「值得」的罪名去蹲牢饭,比如真去打伤打残一个你平时最讨厌的人,伤不了外人,也可以伤你的家人(如果家人本身就是致使你贫困痛苦的根源)。他们说你「罪大恶极」,不如真心地罪起来恶起来,真心地把自己视作一个不知悔改的罪犯。
@blackie 他们还在承认写小黄文是错的啊,那这辩护还有啥用啊,不就是给青天大老爷看自己跪得标准么……这种狗屁事情就是应该要再学习一次杨佳了。
@selenesun 个别非大V在辩护把传播真人偷拍和写虚拟文字合并在一个罪名里并适用同样的刑罚标准就是不合理的,但水木丁这种就还是在规规矩矩地「写小黄文的确是错的呢」
为何刑法在裁量人身伤害类罪行时,刑期会分得那么细?大原则不就是,如果一律用重典,杀人也好伤人也好,通通都判死刑或无期的话,那么原本无意杀人的犯罪分子,也许就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人杀掉了?那么为何刑法在量「传播淫秽色情制品」罪时,却不会担心量刑畸高,或许导致罪犯破罐子破摔的问题?不就是,也许司法实践中,还真没遇到「传播犯」们破罐破摔的情况吗?(顺说,对真实有人身伤害发生的「色情犯罪」,量刑反而是轻的细的)——那么,这次海棠作者被捕捞判刑,为何就不能成为一个犯罪嫌疑人给立法者表演「破罐破摔」的良机?你非要判我十年?好呀!正好给我一个把人脑袋打开瓢的动机(←真开瓢都还判不了十年)